| 一、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特藏組(以下簡稱本組)為執行「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特藏組特藏資料閱覽規則」第九條所規定閉架資料之重製,特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特藏資料重製與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
| 二、 |
本標準所稱重製,指以複印、印刷、錄影、攝影、電子資訊或其他方式,就單件資料進行部分(單件資料三分之一以內)或全部之重製。重製超過單件資料三分之一時,申請人須依附表之全部影印訂價付費,依據本館核定之格式重製該資料全份回饋本組。 |
| 三、 |
本組可依據館藏資料的保存狀況,核定合適的重製方式,並優先利用其重製物進行重製。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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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資料不提供重製:
(一)「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特藏組特藏資料閱覽規則」第五條、第六條中所規定之資料。
(二)中、日文古籍線裝書之國內孤本或罕有版本,以及其重製後之微縮或數位化資料。 |
| 五、 |
申請重製西元1850年以前出版、狀況不適於複印及其他經本組認定不宜複印之資料,不提供複印服務。且前者重製數量限於資料三分之一以內,不得分批申請重製,或假手他人取得該件資料之其他部分。 |
| 六、 |
機構單位重製全份圖書資料時,應以公函提出申請。當申請重製之圖書資料為國內孤本或罕有版本時,須依平等互惠原則進行交換,且製作完成之重製物僅供申請公函所述目的之用,不得擅加重製流傳或作出版、營利等之用。 |
| 七、 |
申請重製圖書資料,本組依附表收取費用,惟專案申請者除外。 |
| 八、 |
重製圖書資料如另需郵寄服務,其費用除郵資實支金額外,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
| 九、 |
本標準經本館工作會報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