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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借書說明︰ |
| 一、 |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均可在本校各圖書分館(室)規定借書時間內,親持本人之教職員工證、學生證或借書證借書。 |
| 二、 |
借書時應連同學生證、教職員工證或借書證一併交館員辦理。 |
| 三、 |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借書之冊數及期限依下列規定: |
| 1. |
專任講師以上、副研究員、研究員借書總數以八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 |
| 2. |
博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以六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 |
| 3. |
助教、碩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以四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 |
| 4. |
大學部學生借書總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 |
| 5. |
職員、研究助理及兼任教員借書總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 |
| 6. |
技工、工友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 |
| 7. |
校友借書總數以五冊為限,借期十四日。 |
| 四、 |
預約圖書縮短借期: |
| 1. |
當您借書時,如系統發現此書尚有其他讀者預約,會自動縮短一半借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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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借期 60日 減為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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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借期 30日 減為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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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借期 14日
者不再縮短 |
| 2. |
圖書借出後才被其他讀者預約,不縮短原借書者借期,惟系統將發出電子郵件通知敦請借書讀者及早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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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各院分館及系圖書室如對館藏之借期有不同規定者,各從其規定。 |
| 五、 |
借書部份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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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學生有效期限暫設定為碩士班4年、博士班7年,大學部學生一般預設為4年,超過年限未畢業者,請於每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持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至各圖書分館(室)或總圖書館流通櫃台辦理延長使用年限。 |
六、 |
參考用書、期刊、學報、報紙、視聽及微縮資料,限在館內使用,如欲複印,請依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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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還書說明︰ |
一、 |
總圖,法社分館及醫圖設置還書口及還書箱,提供讀者於非上班時間還書。讀者擲入還書箱之書,其歸還日期以次一開館日認定。若讀者將因此產生逾期情形,則請提早歸還。並請透過還書箱還書者,於次一工作日連上本館網頁查詢個人借閱紀錄或致電擲入還書箱所在地之圖書分館洽詢,以確認還書手續是否完成。 |
二、 |
讀者欲歸還在本校各分館(系圖書室)所借圖書,除歸還至原借出之館藏單位外,亦可就近歸還至總圖書館、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醫學院圖書分館、或各系圖書室
(含數學系,物理系,化學系,大氣系,海洋所,圖資系,法政研圖,經研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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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續借說明︰ |
| 一、 |
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前五天內(含到期當日)辦理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 |
| 二、 |
讀者可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或據書後到期單所載電話向任一圖書分館(室)辦理續借,或親自到館辦理,續借以一次為限。 |
| 三、 |
續借限制︰以下情況不能辦理續借 |
| 1. |
所要續借圖書已逾期。 |
| 2. |
所要續借之書已有他人預約。 |
| 3. |
所要續借之書已續借一次。 |
| 4. |
借書讀者已被凍結停借。 |
| 四、 |
倘圖書已辦續借一次,仍想繼續借閱,則須在該書未被他人預約時,親自至圖書館重新辦理借書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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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預約說明︰ |
| 一、 |
讀者欲預約圖書,請利用圖書館線上公用目錄(TULIPS)辦理線上預約申請,並同時選取預約書取書館(總圖書館、法律暨社會科學院圖書分館、醫學院圖書分館、數學系圖、物理系圖、化學系圖、大氣系圖、海洋所圖、圖資系圖、法政研圖、經研圖) ,
預約冊數依讀者類型,專任教師以二十冊為限;其他讀者可借書冊數多於十冊(含)者以十冊為限。可借書冊數小於十冊者,以五冊為限。
惟圖書館僅接受已借出、訂購中及編目中圖書之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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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讀者辦理線上預約申請時,必須先設定個人密碼(PIN),並請先至各圖書分館借書櫃台登記或至本館網頁申請借還書電子郵件通知服務,詳填E-mail
帳號 ,以利館方通知。 |
| 三、 |
預約書到館後,本館將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讀者,系統也會自動顯示訊息於讀者個人借閱紀錄,讀者未在本館留下E-mail
帳號者,請自行連至本館網頁查詢個人借閱記錄。預約書到館逾五日未借書者,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或逕行將圖書歸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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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逾期: |
| 一、 |
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除停止其借書權,並課以逾期滯還金。一般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日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小時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將一直累計至還書日(時)止。借閱多媒體視聽中心之視聽資料,每件(一個條碼)資料逾期一日課滯還金新台幣50元, |
| 二、 |
讀者借書逾期未還或未繳清滯還金前,停止其所有圖書分館(室)之借書權利。且不能辦理續借、預約等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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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遺失賠償手續︰ |
| 一、 |
所借圖書如遺失,請立即至該書圖書分館(室)辦理賠償手續,並於到期日後十四工作天內完成賠償手續,否則除賠償該書外,另須加計逾期滯還金。 |
| 二、 |
賠書處理程序︰ |
| 1. |
讀者借(調)閱之圖書資料遺失、毀損時,應賠償原圖書資料,並請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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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遺失精裝本,不得以平裝本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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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有新版,得以新版取代。惟套書如賠新版應賠全套,並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全套書之殘存本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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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視聽資料之賠償,至少應涵蓋原館藏授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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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學位論文應於符合著作權法之前提下賠償重製本 |
| 2. |
無法購得原圖書資料,則依下列原則以金錢賠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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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館紀錄之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換算後,以兩倍計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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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僅知基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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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部份:以頁數計價,臺灣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三元計,大陸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五元計,國外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十元計。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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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資料部份: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錄影資料及電腦光碟國內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三千元計,國外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計,其他類型之視聽資料,依其價值專案辦理賠償。 |
| 3.. |
單本圖書資料之附件或全套書中之一冊以上之賠償,依該單本書或全套書經物價指數換算後之價格賠償。賠償人不得主張該殘存圖書或套書殘存本之權利。 |
| 三、 |
讀者不論是購以原圖書資料或以現金方式賠償,均須經該圖書分館(室)處理人員核可及計算。讀者繳清賠書相關費用(未於到期日起十四日內完成賠書手續者,另須加計逾期滯還金)後,才算完成賠償手續。 |
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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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說明係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2241次行政會議通過)之規定,如各院圖書分館因其特殊需要,經院圖書委員會及本館工作會報決議通過後,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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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圖書館閱覽組 |
| 電話:33662353 |
| E-mail :tulcir@ntu.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