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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相關規定/借書規則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九十一年四月卅日第224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0.11圖書館第245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97.1.15第250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圖書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使用為主。

第二條     凡借書應憑證親自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教職員工學生均應憑讀者本人之教職員工生證在本校各圖書館(室)借書。

          二、本校兼任教師 應憑人事室製發之識別證及身分證件申請辦理借書。

三、本校建教合作 、專案計畫博士後研究及研究助理人員應憑研究發展處製發之識別證及聘書申請辦理借書

四、本校編制單位邀請來訪之學者憑其身分證件連同該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具名之歸還承諾書,向本館申請辦理借書。

          五、本校退休教職員工憑退休證申請辦理借書。

          六、服務年滿二十年離職人員應提出於本校服務年資證明及身分證件申請辦理借書。

          七、本校校友憑校友證經繳交保證金及年費申請辦理借書。

          八、借書證件限本人使用,禁止轉借或交換,違反規定者,本館即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九、借書證件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通知本館,持借書證者向本館申請補發。其在掛失前因證件遺失致使本館蒙受圖書損失時,原持證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借書冊數及期限相關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以上、客座教師借書總數以八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

二、博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以六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

三、助教、碩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以四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

四、兼任教師、職員(含約聘雇人員)、本校建教合作及專案計畫研究助理人員借書總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

五、大學部學生、進修推廣部先修生借書總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

六、技工、工友、退休教職員工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

七、博士後研究員借書總數以三十冊為限,借期六十日。

八、推廣教育學員長期班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短期班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借期十四日。

九、校友借書總數以五冊為限,借期十四日。

十、其他

1.        館際互借圖書單位每張借書證借書總數以五冊為限,借期廿一日。

2.        教育學程實習機構每張借書證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借期三十日。

3.        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

十一、借書時,若該書已有其他讀者預約,借期原為六十日者縮為三十日,原為三十日者縮為十四日,原為十四日者不再縮短。

第四條       特藏資料、參考用書、教師指定閱讀圖書、視聽資料、期刊、學報、報紙等均不外借。館藏單位若有特殊需要,從其規定。

第五條        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日前五日內(含到期當日)辦理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讀者可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或以電話向圖書館辦理續借,或親自到館辦理,續借以一次為限。但如該書已有他人預約,或該書已逾期,不得續借。

第六條       讀者得預約圖書,預約冊數依讀者類型,專任教師以二十冊為限;其他讀者可借書冊數多於十冊(含)者以十冊為限。可借書冊數小於十冊者,以五冊為限。凡預約書到館後,系統除將自動顯示訊息於個人借閱紀錄外,本館並以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通知讀者。預約書到館逾五日未借書者,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第七條       已借出之圖書如被列入教師指定閱讀圖書或其他必要情況時,本館得隨時要求讀者提前歸還,讀者應於本館通知日起七日內歸還,未於七日內歸還者即以逾期滯還金計算之,並不得以本規則第三條之借期提出異議。

第八條      教職員工離職,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者,務必清還所借圖書,如有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應課滯還金,並須繳清滯還金,始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

第九條      讀者借(調)閱之圖書資料遺失、毀損時,應賠償原圖書資料,惟:

一、遺失精裝本,不得以平裝本賠償。

二、如有新版,得以新版取代。惟套書如賠新版應賠全套,並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全套書之殘存本之權利

三、視聽資料之賠償 至少應涵蓋原館藏授權範圍。

四、學位論文應於符合著作權法之前提下賠償重製本

 

無法依前項方式賠償時,依下列原則以金錢賠償之:

一、本館紀錄之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註】換算後,以兩倍計價。

二、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僅知基價者:

 1.圖書部份:以頁數計價,臺灣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三元計,大陸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五元計,國外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十元計。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

 2.視聽資料部份: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錄影資料及電腦光碟國內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三千元計,國外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計,其他類型之視聽資料,依其價值專案辦理賠償。

三、非價購之圖書資料標示定價者,準用本項第一款規定;未標示定價者,準用本項第二款規定。

四、單本圖書資料之附件或全套書中之一冊以上之賠償,依該單本書或全套書經物價指數換算後之價格賠償。賠償人不得主張該殘存圖書或套書殘存本之權利。

五、珍善本、絕版書、藝術畫冊或一九四五年以前出版之圖書資料等,依其價值專案辦理賠償。

第十條      遺失圖書須向館藏單位報失,並應於到期日後十四工作天內完成賠償手續,否則除賠償該書外,另需依第十一條處理。賠償手續未完成者,本館有權凍結其借書權利。

   第十一條 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除停止其借書權,並課以逾期滯還金。一般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日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小時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待歸還圖書及繳清滯還金後,即恢復借書權利。

第十二條       逾期以實際開館日計算,其方式如下:

一、  一般圖書資料

1. 逾期日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以「日」為單位,不滿一日以一日計。

2. 凡逾期三日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三日之圖書資料,則自第一日(即到期日之次日)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

二、  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

1.逾期時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以本館電腦紀錄為準)之開館一小時後起算,逾期計算以「時」為單位,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2.凡逾期四小時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四小時之圖書資料,則自開館後一小時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

三、 多媒體服務中心資料

逾期罰則之計算方式,依「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多媒體服務中心服務暨管理辦法」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借書逾期經催還後至次學期註冊時仍未歸還者,不得辦理註冊手續;教職員及聘僱人員之逾期滯還金或圖書遺失污損賠償費用,借書人同意由本館通知出納組將費用由借書人之薪金或鐘點費中扣除

第十四條    各院圖書分館因其特殊需要,經院圖書委員會及本館工作會報決議通過後,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註:民國四十八年起之物價指數係依據「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月報」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民國四十八年以前之物價指數係依據吳聰敏教授提供之「臺灣的躉售物價指數(WPI),1907-1986」銜接計算。

借還書服務:02-33662353|參考諮詢:02-33662326|Email:tul@ntu.edu.tw 臺北市10617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臺大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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