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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2108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第21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第115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之權益,並維護在館內閱覽及查尋資料時寧靜之氣氛,特訂定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讀者利用規範及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依據。

 

第二條

凡使用圖書館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並依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為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第四條

讀者不得攜帶食物飲料或動物入內,並不得吸煙及高聲談笑與朗誦;行動電話、呼叫器以及其他會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入館後不得發出聲響,並僅限於本館許可之特定區域使用,以維護室內環境之清潔與寧靜。

 

第五條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不得利用其連接BBS站、收發E-mail、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電腦遊戲等。

 

第六條

讀者在館內不得任意移動座椅及預佔座位,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攜走。前項未攜走之物品,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七條

讀者應愛護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不得有污損、破壞之行為,違者視同情節重大。

 

第八條

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未經借閱程序,不得擅自攜進研究小間或攜出館外,違者視同情節重大。

 

第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經本館同仁登記違規記點達二點(含)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外,並得在圖書館公布欄公告。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校外人士: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半年內禁止進入本館閱覽。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除立即依前條方式處理外,凡屬本校學生者函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法處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服務單位機關或所屬學校學生事務處處理。
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冒用證件、違規記點三點(含)以上、偷竊及其他經本館認定之重大違規情事者。

 

第十一條

違規記點辦法由本館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違規記點項目表

依據「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訂定違規記點項目如下表:

編號/ 大類 編號(款)/ 細目

點數

(一)、證件 1.冒用證件

3

2.出借證件 2
3.借用他人證件 2
4.使用偽造證件 3
(二)、食物飲料 1.進食或攜帶食物進館

1

2.泡麵、使用電熱水瓶、煮泡咖啡、泡茶等

1

(三)、個人行為 1.吸煙

2

2.禁區使用行動電話 1
3.禁區使用呼叫器等 1
4.無證件進館 1
5.偷竊 3
6.拒不簽名 1
7.被取締時態度惡劣 1
8.違規不聽勸阻 1
9.擅入非開放空間 1
10.閉館後不當逗留館內 2
(四)、利用圖書館設 備之不當行為 1.蓄意破壞設備

3

2.蓄意損毀圖書資料或器材 3
3.利用多媒體設備使用非館藏資料 1
4.上色情網站 2
5.上BBS 1
6.使用電腦遊戲 1
7.破壞電腦軟體 1
8.不當下載電腦資料 1
9.收發E-MAIL 1
(五)、其他 (未列入本表之違規事項,請在欄內說明其違規事實)

1

 

附註:

(1)另下列情形則予以規勸,若態度良好接受規勸立即改善者不列入違規:

  1.服裝儀容不整(如穿拖鞋等)
  2.高聲談笑
  3.臥睡
  4.佔用座位
  5.攜帶動物
  6.利用館內插座充電
  7.使用無效證件(如過期證件等)
(2)未經借閱手續將本館書刊資料攜出者,視為偷竊辦理。
(3)白開水必須裝在透明有蓋可栓緊之容器內,以避免潑灑傾倒而破壞圖書館資料設備及閱覽環境。

 

 

 

借還書服務:02-33662353|參考諮詢:02-33662326|Email:tul@ntu.edu.tw 臺北市10617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臺大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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