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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2108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第21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第115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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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之權益,並維護在館內閱覽及查尋資料時寧靜之氣氛,特訂定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讀者利用規範及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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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凡使用圖書館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持證人不得出借證件供他人進館,如經發現本館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並依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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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為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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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讀者不得攜帶食物飲料或動物入內,並不得吸煙及高聲談笑與朗誦;行動電話、呼叫器以及其他會影響館內寧靜之通訊器材,入館後不得發出聲響,並僅限於本館許可之特定區域使用,以維護室內環境之清潔與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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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不得利用其連接BBS站、收發E-mail、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電腦遊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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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讀者在館內不得任意移動座椅及預佔座位,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攜走。前項未攜走之物品,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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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讀者應愛護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不得有污損、破壞之行為,違者視同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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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未經借閱程序,不得擅自攜進研究小間或攜出館外,違者視同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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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經本館同仁登記違規記點達二點(含)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外,並得在圖書館公布欄公告。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校外人士: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半年內禁止進入本館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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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除立即依前條方式處理外,凡屬本校學生者函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依法處理;校外人士通知所屬服務單位機關或所屬學校學生事務處處理。
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冒用證件、違規記點三點(含)以上、偷竊及其他經本館認定之重大違規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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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違規記點辦法由本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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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