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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展覽廳暨文化走廊借用管理辦法

民國88年7月6日第2111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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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展覽廳與文化走廊(以下簡稱本廳)之管理與借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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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廳僅供本校各單位主辦之學術性靜態展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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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第二條之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附展覽計畫書後,即繳納應繳費用之半數為訂金;餘額與保證金必須於使用場地三天前繳清,屆時未繳清者,即停止使用權,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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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應於借用日兩星期前通知借用者放棄使用資格,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借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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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時間如下:

    全日時段: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上午時段: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時段:下午二時至五時。

    國定及校定假日、春假、寒暑假期間之例假日恕不出借。借用單位應遵守使用時間,不得逾時佔用其他場次。如需延長展期,應在借期截止日前三天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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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廳收費標準如下:

展覽廳:全日時段每天兩千元、半日時段每天一千元。

文化走廊:每天一千元

借用保證金皆為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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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單位如臨時放棄使用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惟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屆時無法使用時,可來函敘明理由,向本館洽退原繳之費用。
8
本廳禁止吸煙及攜帶飲料或食物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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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場佈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借用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隨時與本館會場管理人連繫。

佈置場地時需事先徵得本館同意後辦理。

標示牌、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借用單位須於佈置會場時知會本館,並張貼於指定處,不可任意裝潢或張貼於館內外牆面。會後花籃或其他非屬於本館物品,借用單位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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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廳各項設備,借用單位未經允許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使用本館各項設備或器材,均應妥善維護,如有破損毀壞,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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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借用者,如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政府法令及學校規定者,本館有權要求借用者立即停止使用,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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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單位攜進本館之貴重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損毀,本館概不負責。
13
現場負責人應於會後即刻與管理人員確認場地設備之完整,並於次日向本館管理人員領回保證金。若有損壞情事,則依實際賠償金額扣其保證金,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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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NTU LIBRARY

借還書服務:02-33662353|參考諮詢:02-33662326|Email:tul@ntu.edu.tw 臺北市10617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臺大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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