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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拾獲物處理辦法
民國89年5月2日第91次工作會報通過
民國91年5月7日第139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第一條、
讀者或同仁於館內拾獲物品、錢財交至各服務台招領時,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各服務台值班館員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內拾獲物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各欄詳實登記,並請拾得人簽名確認。
第三條、
值班館員簽收拾獲物後,應先檢查內容,如有身份證件及聯絡資料,須主動循線通知失主於當日至該樓層服務台領回失物﹔登記表應以適當方式固定於拾獲物上,避免混淆。
第四條、
已通知失主且當日可來館領取者,拾獲物由原通知服務台完成認領程序﹔當日無法前來領取者,除通知失主於辦公時間內洽行政組認領,並由該服務台派員送至行政組辦理拾獲物轉交作業。
第五條、
拾獲物如無身份證件、聯絡資料,或經初步查證無法連絡失主,則由各服務台派員將拾獲物送行政組辦理轉交作業,行政組簽收後應不定期公告招領。
第六條、
非行政組正常上班時間(如週六、週日),服務台仍應按本辦法第三、第四條原則處理拾獲物,並於次一正常上班日再送至行政組辦理轉移作業。
第七條、
拾獲物自拾獲日起二個月內無人認領者,即參考學校相關單位辦法處理之。
第八條、
失主經通知前來認領時,值班館員應當場清點拾獲物內容,經雙方確認無誤後失主於領回簽收欄留下應填資料完成結案,拾獲物登記表則送至行政組存檔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館工作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註:學校辦公時間為週一~週五8: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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