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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中國是以農立國的國家。早年的臺灣同樣亦是以農立國。廣大的田地之耕作必須仰賴牛幫忙犛田翻土,而農作物收割後之搬運也大幅倚仗於牛。因此,牛在傳統的中國與臺灣社會,曾經被視為糧食與生計上之重要依靠。人們對牛不但視之為重要資產,而且心存感激。

本件拓本之原碑是光緒16年(1890)宜蘭的知縣(縣老爺,相當於現在的縣長)因應地方多位紳士與貢生(科舉獲得通過者)共同聯名稟請禁止地方上三件有違善良風俗之事而立。本碑文中明令禁止之三件事包括:禁止使用牛油製燭、禁止村莊內演唱丐戲、以及禁止於辦理喪事時粧賽觀音。其中對於禁止使用牛油製燭一事,陳述最詳;相關內容指出,官府禁止以牛油製作敬神所用之燭,因為宜蘭地區平均耕作面積二甲五分者才飼養耕牛一頭,以協助農事。但有偷牛者,往往趁夜偷牛,不論牛之大小,均加以宰殺取油作燭。失牛者於耕作上每每苦無牛可用,而造成民眾之間互疑偷牛,以致滋生爭訟事端。敬神原為神聖之事,不應殺有功於人類之牛而搾取其脂作燭,以免褻瀆神明。且耕牛免於一死,既可免於為害農事,又可止息盜賊之風。此外,本碑文中亦指出,村莊演唱丐戲,有害社會風範;喪事中粧賽觀音,並非超度亡魂之舉;此二者均為非理性之作法,故要禁止之。

由此碑文可知,清朝地方重要人士與文人對於官府之行政具有影響力,以及官府對於端正民風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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