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學理論


  楊日然教授法學理論,特別是法理學研究,主要以西方二十世紀現代分析哲學為基礎,重新詮釋法律解釋的客觀性。在〈我國基礎法學之現況與展望〉(1987)論文,楊教授指出:「法理學除可提供具有實踐性格的法律解釋學以理論認識基礎外,在立法上更具有指引立法之功能;蓋透過法理學之研究,吾人可體察當前社會亟待成文規範的新生問題,並予以分析探究,以作為是否須經由立法途徑來規範該新生社會法律問題抑或以法律解釋方法將該問題容納至現行法律之規範體系中的參考。」他強調,法學研究,「並非純粹的理論認識,而係含有實踐的價值判斷」。唯有明白表彰個人主觀評價,「才能使法學上各種基於倫理觀點的討論或批判成為可能」。

  楊日然教授法理學研究,立論甚早,可見於三十五歲發表的兩篇論文:〈現代分析哲學對於法理學之影響〉(1968)、〈戰後日本憲法解釋學的諸傾向及其檢討〉(1969)。

  楊日然教授區分理論認識與實踐評價、強調間主觀的討論可能性(intersubjektive discussibility)、批判可能性(criticizability)、反證可能性(falsifiability),皆承襲自Popper批判理性主義。Popper對楊教授的影響,始於碧海純一教授。在〈戰後日本憲法解釋學〉,楊日然教授明確表明自己學術思想傳承:「現代分析哲學者,例如K. Popper與碧海純一等教授又都將『客觀性』一詞解為『間主觀的討論(或批判)可能性』(intersubjektive discussibility or criticizability)。依據這見解,科學認識的客觀性之保障,並不在於科學者個人的態度,而在於作為一個社會活動的科學的公共性格。科學的客觀性,唯有在學界這種公共的場所經過嚴格的討論,批判,而後乃能獲得保障」。「蓋惟有將事實認識與價值判斷明確加以劃分,而後方有間主觀性的討論或批判可能性可言,從而法解釋的客觀性也才能獲得保障。

2. 學界影響


  楊日然教授擔任司法院大法官期間,依據憲法,負有解釋憲法與法律的司法重責。大法官實務,成為楊教授法學理論的最佳試煉。1983年,楊日然教授以大法官身分發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方法〉演講。楊大法官指出:憲法解釋,往往包含解釋者無可避免的主觀價值判斷。他說:「憲法位於法律秩序的最高階層,其所規定的內容多半為綱領性的宣言,因而憲法規定的缺漏實所難免,又因憲法所使用的語言大都為抽象性極高,多種解釋可能同時成立的法概念,因而憲法的解釋勢必包含有高度政策性的考慮在內。於此情形憲法解釋的最後依據,往往並非憲法條文所規定的文義本身,而是憲法解釋者的政治信念乃至社會哲學。

   憲法與法律解釋,既然無從避免主觀價值信念。要解決此一困境,唯有在制度上,確保自由、批判的公共討論空間,使解釋者能夠坦然面對自身主觀評價,有機會修正自身立場與價值確信。楊日然教授指出,法律解釋,首先開始於文義解釋。在文義解釋階段,如遭遇多種解釋可能,必須進而透過體系解釋、社會學解釋等方法,從利益衡量的目的論觀點,考量各種解釋可能引起的社會效果。

  在〈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檢討──兼論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的意義〉(1984)論文,楊日然教授將Popper批判理性主義,成功融入法律解釋方法。他說:「法學上,尤其是法解釋學上的理論或學說,乃以法律涵義的理論認識為目的,性質上雖異於經驗科學上的理論或學說,然其作為法律解釋作業上的『假設』,須隨其實際適用的結果,以及對於這些結果的目的論的考慮加以修正或駁斥。」楊日然教授指出:「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時,不是根據憲法個別一條一條的條文,而是依一般文明國家所接受的憲法原理,包括合理、客觀,有沒有反證可能,諸如此類的原則,也被作為解釋的基礎。」 楊日然教授法理學研究,對臺灣法學界的深厚影響,主要將Popper批判理性主義,融入法律解釋方法,並積極運用於大法官憲法解釋實務。就此而論,楊日然教授的治學特色及學界影響,可說是邁向批判理性主義的實踐法學。

3. 指導論文


  楊日然教授指導(含共同指導)博、碩士論文,總計26篇。論文領域,大都集中在法理學、法律思想及法學方法論。指導學生與論文題目,彙整如下:

林顯榮《康德法律哲學》(1970)
戴森雄《奧斯丁法律與道德論之研究》(1970)
莊  茂《從法學方法論看韓非的法律思想》(1970)
陳適庸《荀子禮法思想方法之研究》(1981)
傅崑成《中華民國對南(中國)海海底礦資源的權利與權利行使》(1981)
陳紫興《龐德社會法學之研究》(1981)
陳文炯《哈特規範論之研究》(1981)
張訓嘉《狄驥社會學聯帶說之研究》(1981)
陳妙秋《Arnold Brecht之科學的相對價值主義》(1983)
陳培峰《方法二元論的法哲學》(1986)
黃建輝《民法上之類推適用》(1988)
袁明格《我國憲法上平等保護權之研究》(1989)
詹文凱《對法律的服從和不服從》(1989)
高文琦《事物本質之概念及在法學上之地位》(1990)
鄭善印《刑事犯與行政犯之區別》(1990)
林吉鶴《指紋證據與指紋權利之研究》(1991,博論,與陳樸生教授共同指導)
吳澄潔《凱爾生對正義槪念之批判》(1992)
吳從周《類型思維與法學方法》(1993)
阮文泉《德沃金法律建構解釋理論之研究》(1993)
曾建元《馬克思主義(Marxism)法律概念的批判性研究》(1993,與李英明教授共同指導)
何愛文《特別公課之研究-現代給付國家新興之財政工具》(1994)
江玉林《作為法理念的自由-以康德與黑格爾的法哲學為中心》(1994)
李孟融《福利國家的憲法基礎》(1994)
高智美《從婚姻本質探討我國事實上夫妻保護之法理基礎》(1994)
秦季芳《概括條款之研究》(1994)
黃建輝《違憲審查與司法造法》(1995,博論,與黃宗樂教授共同指導)

4. 逝世十週年紀念學術研討會


  為感念楊日然教授對臺灣法學界貢獻,由臺灣法理學學會理事長林文雄教授發起,司法院、臺灣法理學學會、臺大法律學院主辦,臺大法學基金會贊助,2004年6月18日至19日,在臺大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辦「法律的分析與解釋:楊日然教授逝世十週年紀念學術研討會」。研討會籌備及會後論文集出版,由楊日然教授指導學生江玉林教授(時任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臺灣法理學學會理事長特別助理秘書),統籌執行。2006年,出版《法律的分析與解釋—楊日然教授紀念論文集》。本書收錄臺灣法學者十一篇論文及長尾龍一、森村進兩位教授專題演講。

◆研討會議程


(1) 開幕式與貴賓致詞:

邀請司法院翁岳生院長、臺大法律學院羅昌發院長、臺灣法理學學會林文雄理事長,楊夫人陳勤女士致詞。會場播放楊日然教授懷念影片,並邀請師大音樂系學生演出弦樂四重奏。

(2) 專題演講:

邀請日本東京大學長尾龍一名譽教授,發表〈留日時代的楊日然教授〉演講,追憶好友楊教授的留學風采。同時邀請日本一橋大學森村進教授,發表〈最近的日本法哲學〉專題演講,簡介日本最近二十五年來的法哲學發展情形。

(3) 論文研討會:

細分兩項子題:(1)法律與社會,(2)司法解釋與方法。發表八篇論文。

‧第一場:

林文雄教授(臺灣大學名譽教授)主持。王泰升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日本殖民統治者的法律鎮壓與臺灣人的政治反抗文化〉;林端教授(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法律社會學的定位問題:Max Weber與Hans Kelsen的比較〉。

‧第二場:

戴東雄教授(司法院前大法官)主持。莊世同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律的生命樂章:為紀念楊日然老師而作〉;陳妙芬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系),〈人權與價值衝突-「法律文化研究」的基本問題和方法〉。

‧第三場:

蘇俊雄教授(司法院前大法官)主持。黃茂榮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稅捐法定主義〉;顏厥安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系),〈規範縫隙初探〉。

‧第四場:

林子儀大法官主持。張嘉尹教授(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法學方法與法律推理-類比推理作為法律推理的核心〉;江玉林教授(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對法學論述的兩種觀察-從大法官處理宗教自由與國家權力衝突的相關論述談起〉。


    
    
     
 

- 楊日然法理學上課(1979年9月26日第三節)錄音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