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日然教授於1982年6月10日經蔣經國總統任命為中華民國第四屆司法院大法官,1985年8月續由蔣經國總統任命為第五屆司法院大法官,至1994年7月14日任內病逝,任職司法院大法官計12年又1月。
楊教授任職司法院大法官期間,參與作成182號解釋(自釋字第176號(1982.8.13)至第357號(1994.7.8)),並提出協同意見書1件(釋字第315號)、不同意見書3件(釋字第232號、第253號、第276號)、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7件(釋字第229號、第23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7號、第319號、第327號)。
楊大法官任職期間,正值台灣社會由威權統治過渡到民主法治,1987年7月蔣經國總統終止實行38年之久的戒嚴,接著開放黨禁、報禁和大陸探親,到1991年5月李登輝總統再終止動員勘亂時期,並開啟一系列的修憲。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也因而逐漸能夠發揮,展現其制衡行政及立法機關的違憲審查權,以確保國家憲政體制和人民權利,回應社會各界殷切的期待。以作成的解釋量為例,司法院大法官自1948年成立至楊大法官任職前之1982年5月,34年間僅作成175號解釋;而楊大法官任職期間只有12年1月,卻做成了182號解釋。
在政治制度方面,最知名的就是作成釋字第261號(1991年6月)解釋,宣告第一屆中央民代應於1991年底終止職權,終結萬年中央民代,進行定期改選,回歸民主常軌。在保障人權方面,諸如對於「特別權力關係」下之公務員或學生不得提起訴訟之規定或見解,宣告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釋字第187號、243號、266號、298號等);對於違警罰法規定警察官署裁決拘留、罰役再度宣告其違憲(釋字第251號)等。
據翁岳生老師回憶當時情形「楊教授是一位傑出的大法官,他尊敬這份工作,因而全心投入,他思考細密而且數理及語言邏輯造詣精深,因此他能像準確的偵測儀器一般,測出法規之間的矛盾和法律體系中的漏洞。又因他曾在地方政府服務的經驗,使他的思想,不僅只在理論上見其崇高且能兼顧民意的趨歸。他參與大法官解釋這段期間正是社會轉型,大法官釋憲功能大幅提升的時期,難免會出現重大且具有政治色彩的案件,其爭論之劇烈,使大法官開會情形有時類似於戰場」。又依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82.2.3修正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過(現行規定為三分之二出席及三分之二同意)。因此要通過憲法解釋極不容易,常需一再溝通協調,花很多時間整合意見,據楊大法官家屬說「父親當大法官時,在家經常看到的情形,就是打電話溝通協調」。
楊大法官任職期間,曾於1983年8月受邀在司法院國父紀念月會暨動員月會中以「憲法解釋的理論與方法」為題發表專題演講,就釋憲制度的類型與功能,憲法解釋的特性與方法,違憲審查的原則與方法三部分提出詳細的報告。(本次演講內容曾載<月旦法學雜誌>第3期,並收錄於<法理學論文集>)。
楊大法官任職期間曾二度出國考察:第1次是在1989年7、8月間與馬漢寶、李鐘聲、劉鐵錚、李志鵬等共5位大法官至南非、史瓦濟蘭、英國,考察司法制度、法學教育。第2次是在1991年8、9月間與馬漢寶、翁岳生、李鐘聲、鄭健才、吳庚、張特生、李志鵬等共8位大法官,至義大利、教廷、瑞士、法國、瑞典、挪威、丹麥,考察憲政及司法制度。
楊大法官器宇軒昂,偉岸不群,身體素稱健壯,惟平日除盡忠本職,更兼教席,體力透支,積勞成疾,1993年初發現罹癌,已由胃部轉至肝臟,住台大醫院治療,期間仍返司法院處理公務,參與會議,甚至提出書面意見,直至無力起床始止,可謂鞠躬盡瘁。楊大法官於1994年7月14日辭世,7月26日公祭,總統李登輝頒給褒揚令,司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大法律系所等30餘單位公祭,師友、學生等千餘人親與致祭,備極哀榮。
2001年司法院選拔「高風亮節司法典範楷模」,楊教授因任司法院大法官期間,表現公正無私的風範,與對於聲請解釋案件邏輯縝密且深具說服力的處理而獲選。司法院並將這些獲選為司法典範楷模的司法前輩作成素描畫像與事蹟說明分送各法院,作為全國司法官學習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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