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
88年11月30日第81次圖書館工作會報通過 94年12月27日第214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94年12月27日94學年度第1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討論通過 105年3月8日第428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05年3月22日第429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10年12月7日第558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10年12月13日110學年度第1次全校圖書委員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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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大學圖書館應有功能,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查尋資料時之寧靜,特訂定本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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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讀者應依本館公告開放時間,持下列有效本人證件入館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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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之大學校院學生經出示學生證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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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同一時段校外人士進館有人數限制,超過一定人數須依序排隊,待有其他校外人士換證離館後再依序遞補。換證入館時,其個人書籍及背包不得攜入館內,須存放於本館置物櫃中;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並換回原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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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校校友可憑校友證入館查閱館藏資料,於非學期考試期間可使用本館自習室;校友如需借書,需依「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校友閱覽暨借書辦法」辦理;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外借圖書,亦不得使用本館自習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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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則及規定事項,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品質。倘有違規情形,悉依「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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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讀者利用本館各樓層空間資源設備及館藏,應遵循該借用及調閱等相關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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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服務臺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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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各院(系)圖書分館(室)若因其特殊需要,經院系圖書委員會及本館工作會報決議通過後,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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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規則經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