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規則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

88年11月30日第81次圖書館工作會報通過

94年12月27日第214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94年12月27日94學年度第1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討論通過 

105年3月8日第428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05年3月22日第429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10年12月7日第558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10年12月13日110學年度第1次全校圖書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大學圖書館應有功能,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查尋資料時之寧靜,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讀者應依本館公告開放時間,持下列有效本人證件入館閱覽:
 
一、 本校核發之識別證、學生證、退休證、校友證;
二、 本館核發之借書證、校友閱覽證,或館際合作證件;
本國籍校外人士憑中華民國核發之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或其他附照片之有效證件換取之臨時閱覽證;
四、 非本國籍校外人士憑所屬國核發之護照,或其他附照片之有效證件換取之臨時閱覽證。
第三條

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之大學校院學生經出示學生證者,不在此限。
本校學生經向本館申請,得攜帶六歲(含)以下子女入館,不受前項限制。

第四條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同一時段校外人士進館有人數限制,超過一定人數須依序排隊,待有其他校外人士換證離館後再依序遞補。換證入館時,其個人書籍及背包不得攜入館內,須存放於本館置物櫃中;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並換回原證。 

第五條

本校校友可憑校友證入館查閱館藏資料,於非學期考試期間可使用本館自習室;校友如需借書,需依「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校友閱覽暨借書辦法」辦理;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外借圖書,亦不得使用本館自習室。 

第六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則及規定事項,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品質。倘有違規情形,悉依「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 

第七條

讀者利用本館各樓層空間資源設備及館藏,應遵循該借用及調閱等相關辦法。 

第八條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服務臺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第九條

各院(系)圖書分館(室)若因其特殊需要,經院系圖書委員會及本館工作會報決議通過後,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規則經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