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致謝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接受捐款致謝要點

99 年 5 月 19 日 98 學年度第 2 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
109 年 6 月 3 日 108 學年度第 2 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 6 月 18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12 月 5 日 113 學年度第 1 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12 月 16 日發布修正全條文



一、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下稱本館)為感謝熱心捐助本校或本館人士(團體),訂定本要點。

二、

捐款者得辦理本館圕卡,享有使用本館及借閱圖書之服務。圕卡使用人為捐款者本人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捐款者為法人時,得為法人內成員。

三、

捐款贊助本館館務運作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除依國立臺灣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規定辦理外,得依其捐助金額享有下述優待及服務:

(一) 凡捐款金額累計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致贈白金圕卡一張。
(二) 凡捐款金額累計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總計致贈白金圕卡兩張、本館紀念品。
(三) 凡捐款金額累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致贈銀鑽圕卡一張、本館紀念品。
(四) 凡捐款金額累計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總計致贈銀鑽圕卡兩張、本館紀念品。
(五) 凡捐款金額累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總計致贈銀鑽圕卡三張、本館紀念品。
(六) 凡捐款金額累計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兩千萬元,總計致贈金鑽圕卡五張、本館紀念品。
(七) 凡捐款金額累計新臺幣兩千萬元以上,總計致贈金鑽圕卡十張、本館紀念品。

四、

捐款贊助本校校務基金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依國立臺灣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規定辦理,得依其捐助金額享有下述優待及服務:

(一) 凡捐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致贈白金圕卡一張。
(二) 凡捐款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致贈白金圕卡三張。
(三) 凡捐款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兩千萬元,致贈白金圕卡五張。
(四) 凡捐款金額達新臺幣兩千萬元以上,致贈白金圕卡十張。
(五) 凡捐款時間為民國九十九年以前,且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致贈金鑽圕卡一張。

五、

以上白金圕卡、銀鑽圕卡、金鑽圕卡,使用規則及期限如下:

(一) 白金圕卡:可借用館藏二十件,借期三十日,有效期限為五年。
(二) 銀鑽圕卡:可借用館藏三十件,借期三十日,終身有效。
(三) 金鑽圕卡:可借用館藏四十件,借期三十日,另可享有討論室借用服務,期刊文獻傳遞服務(費用比照校內人士),專人諮詢服務。終身有效。

六、 捐款人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持圕卡可在本館開放時間內入館閱覽,並憑證借書;各分館(室)之入館閱覽與憑證借書,從其規定。
七、 捐款人或其指定之特定人可享有本館之各項閱覽服務(含二十四小時自習室),凡屬收費之服務項目,比照校內人士收費標準收費;各分館(室)之閱覽服務,從其規定。
八、 校方確認收到捐款後,通知本館製備圕卡提供服務。
九、 若遺失圕卡,得向本館閱覽組掛失補發。
十、 其他有關借書及閱覽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