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接受捐款致謝要點
99年5月19日98學年度第2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
109年6月3日108學年度第2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6月18日109學年度第2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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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感謝熱心捐助本校或本館人士(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
捐款者得辦理圖書館圕卡,享有使用本館及借閱圖書之服務。圕卡使用人為捐款者本人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捐款者為法人時,得為法人內成員。 |
第三條 |
捐款贊助本館館務運作達新臺幣伍萬元以上者,除依「國立臺灣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規定辦理外,圖書館另致送感謝書函,並得依其捐助金額享有下述優待及服務: 1.凡捐款金額累計新臺幣5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者,致贈白金圕卡1張。 |
第四條 |
捐款贊助本校校務基金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依「國立臺灣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規定辦理,得依其捐助金額享有下述優待及服務 1.凡捐款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致贈白金圕卡1張。 |
第五條 |
以上白金圕卡、銀鑽圕卡、金鑽圕卡,使用規則及期限如下: 1.白金圕卡:可借用館藏20件,借期30日,有效期限為5年。 |
第六條 | 捐款人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持借書證可在本館開放時間內入館閱覽,並憑證借書;各圖書分館(室)之入館閱覽與憑證借書,從其規定。 |
第七條 | 捐款人或其指定之特定人可享有本館之各項閱覽服務(含24小時自習室),凡屬收費之服務項目,比照校內人士收費標準收費;各圖書分館(室)之閱覽服務,從其規定。 |
第八條 | 圖書館與校方確認收到捐款,將主動與捐款者聯絡,製備借書證提供服務。 |
第九條 | 若遺失圕卡,得向本館閱覽組掛失補發。 |
第十條 | 其他有關借書及閱覽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要點經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