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接受捐款致謝要點
99 年 5 月 19 日 98 學年度第 2 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
109 年 6 月 3 日 108 學年度第 2 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 6 月 18 日 109 學年度第 2 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12 月 5 日 113 學年度第 1 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 年 12 月 16 日發布修正全條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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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下稱本館)為感謝熱心捐助本校或本館人士(團體),訂定本要點。 |
二、 |
捐款者得辦理本館圕卡,享有使用本館及借閱圖書之服務。圕卡使用人為捐款者本人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捐款者為法人時,得為法人內成員。 |
三、 |
捐款贊助本館館務運作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除依國立臺灣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規定辦理外,得依其捐助金額享有下述優待及服務:
(一) 凡捐款金額累計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致贈白金圕卡一張。 |
四、 |
捐款贊助本校校務基金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依國立臺灣大學接受捐贈致謝辦法規定辦理,得依其捐助金額享有下述優待及服務:
(一) 凡捐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致贈白金圕卡一張。 |
五、 |
以上白金圕卡、銀鑽圕卡、金鑽圕卡,使用規則及期限如下:
(一) 白金圕卡:可借用館藏二十件,借期三十日,有效期限為五年。 |
六、 | 捐款人或其指定之特定人持圕卡可在本館開放時間內入館閱覽,並憑證借書;各分館(室)之入館閱覽與憑證借書,從其規定。 |
七、 | 捐款人或其指定之特定人可享有本館之各項閱覽服務(含二十四小時自習室),凡屬收費之服務項目,比照校內人士收費標準收費;各分館(室)之閱覽服務,從其規定。 |
八、 | 校方確認收到捐款後,通知本館製備圕卡提供服務。 |
九、 | 若遺失圕卡,得向本館閱覽組掛失補發。 |
十、 | 其他有關借書及閱覽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 | 本要點經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