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校友閱覽暨借書辦法
90年10月16日第126次工作會報通過
93年9月9日第188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96年5月8日第238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96年6月12日第248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0月16日第486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07年11月20日 107學年度第1次全校圖書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年12月4日第30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校友閱覽暨借書服務,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校友閱覽暨借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校友如需返回母校圖書館閱覽,應先向本校校友中心申請辦理校友證,於校友證有效期間內,憑校友證入館閱覽,於非學期考試期間可使用總圖書館地下自習室。 |
第三條 | 校友如需借書,應持校友證至總圖書館申請辦理(如無法親自申辦,應填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並繳交保證金三千元及年費一千元,憑證享有一年借書權利。 |
第四條 | 校友繳交之保證金得隨時申請退還,經本館確認借書還清(如有逾期滯還金需先繳清)時無息歸還,保證金退還方式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保證金一經退還即失去借書權利,年費則概不退還。 |
第五條 | 校友借書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享有借書權利,逾有效借書期限,需繳交次年年費辦理續期始可借書。期滿辦理續期時,如有逾期滯還金需先繳清才能辦理續期。 |
第六條 | 具借書權利之校友可憑證至本校各圖書館(室)借閱圖書,相關規定悉依「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辦理。 |
第七條 | 本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不再發行校友閱覽證,但校友仍可持已製發之校友閱覽證入館閱覽,惟該證只限於圖書館閱覽使用,終身有效。遺失校友閱覽證恕不補發,請向本校校友中心洽辦校友證。 |
第八條 |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及「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