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88.06.15 第2108次行政會議通過
89.01.11 第213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5.22 第478次圖書館工作會報通過
107.11.20 107學年度第1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
107.12.04 第302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1.15 第630次圖書館工作會報通過
114.02.17 113學年度第1次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
114.03.25 第318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4.24 發布修正第1、2、3、4、5、6、7、9、10、11、12條及附表
第一條 |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圖書館(下稱本館)為保障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之權利,並維護館內閱覽環境,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下稱本辦法)。 |
第一條之一 |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有效證件:指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第二條各款所定證件。 二、本校讀者:指具本校教職員工生之身分者。 三、校外讀者:指不具本校教職員工生之身分者。 |
第二條 | 讀者應憑本人有效證件入館,不得使用偽造、變造證件、冒用、使用或借用他人證件,亦不得出借自身證件供他人入館,違者除依本辦法處分外,本館並得保留該證件,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 |
第三條 |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影響他人閱覽,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
第四條 | 讀者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食物飲料或動物入館,並不得吸菸及喧嘩。行動電話等影響館內寧靜之設備,入館後不得發出聲響,並僅限於本館許可區域使用。 前項所稱動物,不包含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
第五條 | 讀者使用館內電腦時,僅得查詢、利用館藏資源,不得瀏覽色情網站及進行電腦遊戲,並應遵守國立臺灣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規定。 |
第六條 | 讀者不得任意移動館內設備及預占座位,亦不得以個人物品不當占用館內設備及空間。 讀者離館時應攜離個人物品,未攜離之物品,本館得予以移置且不負保管責任。 |
第七條 | 讀者不得污損、破壞或不當使用本館館藏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 |
第八條 | 本館館藏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未經借用程序,不得擅自攜入研究小間或攜出館外。 |
第九條 | 讀者不得有違規記點項目表所定行為。違規記點項目表由本館另訂之。 違反本辦法或違規記點項目表之規定者,本館得依違規記點項目表予以記點,並得視狀況要求其立即離館。 |
第十條 |
違規點數累計達二點以上者,本館得於公布欄公告其違規事實,並得為下列處理: |
第十一條 | 下列情事視為違規情節重大: 一、一年內違規記點累計達三點以上。 二、冒用證件。 三、偷竊、猥褻、性騷擾或有其他妨害風化行為。 四、毀損公物、危及館舍及人員安全。 五、其他經本校圖書委員會認定之重大違規行為。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本館工作會報、全校圖書委員會議、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違規記點項目表
編號/大類 |
編號(款)/細目 |
點數 |
(一)證件 |
1.冒用證件 |
3 |
2.出借證件 |
2 |
|
3.借用他人證件 |
2 |
|
4.使用偽造/變造證件 |
2 |
|
5.無證件入館 |
2 |
|
(二)食物飲料 |
1.攜帶食物飲料入館(白開水除外) |
1 |
2.飲食(含泡茶/咖啡、嚼食口香糖等) |
1 |
|
(三)個人行為 |
1.偷竊 |
3 |
2.危及館舍、人員安全等行為 |
3 |
|
3.蓄意破壞館藏資料、場地或設備 |
3 |
|
4.涉猥褻、性騷擾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 |
3 |
|
5.涉違反刑事、民事或行政相關法規且經館方認定有影響其他讀者、館內人員或館舍安全者 |
3 |
|
6.涉跟蹤、騷擾或其他影響他人之行為 |
2 |
|
7.攜帶危險物品入館 |
2 |
|
8.未經借閱手續將本館館藏資料攜出 |
2 |
|
9.閉館後逾時離館、逗留館內 |
2 | |
10.瀏覽或下載色情網頁、圖片或影片等、違反國立臺灣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等行為 |
2 | |
11.使用資訊設備大量下載館藏資源,或為其他不當行為 |
2 | |
12.吸菸、飲酒或酒醉鬧事 |
2 | |
13.違規不聽勸阻、態度惡劣、拒出示證件、拒簽名 |
1 | |
14.服裝儀容有礙觀瞻行為 |
1 | |
15.影響館舍空間整潔及環境衛生行為 |
1 | |
16.影響閱覽環境安寧 |
1 | |
17.未經申請逕自拍照錄影、進行活動或張貼告示等行為 |
1 | |
18.占用座位、不當占用館內設備及空間 |
1 | |
19.未經許可擅自移動館內設備或他人物品 |
1 | |
20.未依規定登記使用本館席位或空間 |
1 | |
21.使用席位或空間完畢後,未將場地復歸或恢復整潔 |
1 | |
22.攜帶動物入館(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除外) |
1 | |
23.擅自進入非開放空間、擅自使用非供讀者使用之設備 |
1 | |
24.非緊急狀況擅自開啟對外設有保全或逃生之門窗 |
1 | |
25.未經本館同意,擅自重製(包括複印、錄影、拍照、掃描或其它方式)調閱之特藏資料 |
1 | |
26.於非經許可區域使用行動電話或筆記型電腦等設備 |
1 | |
27.擅自使用本館電力充電等不當行為(輔助閱聽館藏類行動裝置如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耳機等及無障礙輔具除外) |
1 | |
28.閉館未換回臨時閱覽證或未攜走個人物品 |
1 | |
29.違反本館各項規章、說明或公告讀者應配合辦理事項 |
1 | |
(四)利用本館設備之不當行為 |
1.利用本館設備使用資料未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
2 |
2.使用電腦遊戲 |
1 |
|
3.擅自更改設備配置或電腦設定 |
1 |
|
4.其他不當使用電腦或設備之行為 |
1 |
|
(五)其他 |
1.影響閱覽之違規行為 |
1 |
2.未列入本表但經館方認定之違規事項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