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特藏組特藏資料閱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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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28第194次工作會報通過
99.6.8第301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03.11.18第398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12.4.12第590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12.12.6第606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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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特藏組(下稱本組)為提供讀者使用特藏資料,並兼顧妥善典藏保存資料之任務,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特藏組特藏資料閱覽規則(下稱本規則),以為提供特藏資料閱覽服務之依據。 |
第二條 | 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校友憑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規定之有效證件,校外人士憑臨時閱覽證或館際合作證件,換取本組閱覽證後進入本組。 |
第三條 | 本組典藏之圖書資料限於特藏資料閱覽區使用,不提供外借。開架陳列之一般圖書資料,讀者可以自由閱覽。微縮資料與閉架管理之資料,讀者需憑特藏閱覽證填具調閱單申請調閱。 |
第四條 | 本組開放時間與受理資料調閱時間,另行公告之。資料調閱數量,每人每天以十五種五十冊(捲)為限。 |
第五條 | 本組所藏之下列資料,不提供調閱,惟經過專案申請者除外: 一、資料狀況不佳又尚未修裱,有紙張脆弱、蟲蛀嚴重、硬化黏結、裝訂易於受損等情形。 二、著作權人不同意公開之資料。 三、校史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者。 四、其他經本組認定不宜提供調閱者。 本校畢業紀念冊,限本校編制內及退休教職員工、在學學生與校友申請調閱閱覽,但不得作任何形式之重製。 |
第六條 | 本組所藏之下列資料,採限制閱覽方式,需事先提出申請並由主管人員核可: 一、已有復刻出版、影印本、微縮資料、數位檔案等重製品之資料原件。 二、其他經本組認定限制閱覽者。 |
第七條 | 讀者使用調閱資料時,須對圖書資料慎加愛護,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閱覽前,應先將雙手清洗並擦拭乾淨,必要時依館方要求戴上手套及口罩。 二、在指定之閱讀區內閱覽,不得任意攜出。 三、不得在圖書資料上塗寫任何文字或記號。 四、手及任何物品不得壓置於圖書資料上。除鉛筆外,其他書寫用具不得靠近圖書資料。 五、閱讀圖書資料時,應將書本平置桌上,不得直立、斜放,尤忌捲摺。 六、翻閱圖書資料時,應從書口下端輕輕掀頁,切忌用力或急速掀頁。 七、其他任何足以損毀圖書資料之動作,均應避免。 |
第八條 | 讀者進入本組不得攜帶背包、食物、飲料、書籍。本組服務人員得要求檢查攜帶物品。 |
第九條 | 讀者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則及規定事項,倘有違規情形,悉依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與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辦理。 |
第十條 | 閉架資料之重製與使用,讀者須向本組提出申請,惟本組保留同意權,得決定適宜之重製方式與重製規格,並依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特藏資料重製與利用收費要點辦理及收取費用。 |
第十一條 | 以出版為目的,需重製全本圖書資料時,須向本組提出專案申請,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用出版管理辦法辦理。 |
第十二條 | 借展特藏資料者,以非營利機構為原則。借展單位應於展出前三個月,以正式公文向本館提出申請,敍明借展目的、展覽名稱、借展單位及負責人姓名、借展清單、借展地點、展期等。經本館評估通過後,雙方簽訂合約。 借展單位應於借展前辦妥所有借展資料之牆對牆保險(意即自展品離開原儲存地點開始到展出地點往返之運輸途中以及展出期間,都在保單的保險範圍內)手續,並檢附以本館為受益人之保險證明文件後,始得借提,保險金額由本館訂定,保險費用由借展單位支付。借期以不逾三個月為原則。 |
第十三條 | 本規則經工作會報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