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室借用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討論室借用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八十五學年度第三次全校圖書委員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份擴大館務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六日第七十一次工作會報通過
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三日第一二二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一、 宗旨: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於本校教職員工生利用本館館藏進行教學、學術研究或課業討論,特設立討論室,並制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討論室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申請資格: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皆得依本辦法向本館提出申請借用。
   
三、 申請方式:
  借用人需達五人以上(含五人)始得申請,並以八人為限。請親持教職員工證或學生證至本館一樓借書服務台填寫申請表,一次至多可申請兩個時段,每一時段以三小時計,預約時段以二週內為限。
   
四、 申請時間:
 
1. 開學期間:
  (1) 星期一至六:8:20-21:50
  (2) 星期日:8:20-16:50
2. 寒暑假期間:星期一至六:8:20-16:50
3. 國定及校定假日、春節、春假、寒暑假之例假日不受理。
   
五、 使用時間:
 
二至四樓討論室:
  (1) 開學期間:
    星期一至六:8:20-21:00
  (2) 寒暑假期間:
    星期一至五:8:20-16:00
  (3) 國定及校定假日、春節、春假、寒暑假之例假日:不開放。
   
六、 注意事項:
 
1. 借用人申請使用討論室以五至八人為限,如未滿五人或逾八人使用討論室,該樓層櫃台服務人員得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且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一個月。
2. 申請核准借用討論室後,借用人於借用時間之十五分鐘內憑證及申請表至編定之討論室所屬樓層服務台報到,由館員代為開啟討論室後入內使用。逾十五分鐘者,視同棄權。使用完畢,應立即告知該樓層服務台人員。
3. 借用人應使用本館排定之討論室,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他人,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使用討論室,應事先通知本館取消借用,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一個月。
4. 借用人不得於討論室內進行與利用本館館藏、教學、學術研究或課業討論無關之活動,不得吸煙、飲食(含飲料及開水)、喧嘩或其它不當行為,違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5. 使用討論室時,需維持室內整潔,不得破壞室內既有設施,若有毀損,借用人需負賠償責任,未經同意並不得將其他空間設備移入室內。
   
   
七、 其他違規情形悉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八、 本辦法經本館工作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