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國際會議廳借用管理辦法
|
民國 87 年 12 月 8 日第 2083 次行政會議通過
|
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 第 237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第 264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
|
第一條、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國際會議廳(以下簡稱本廳)及辦理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廳借用範圍為﹕ |
|
本校主辦或協辦160人以下之學術性演講會或討論會。 |
|
經本校或本館同意之集會或活動。 |
第三條、 |
凡申請借用本廳者﹐應先填具申請書(備有格式)﹐經本館同意後﹐即繳納應繳費用之半數為訂金﹐餘額必須於使用場地三天前繳清。 |
第四條、 |
本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需收回使用時﹐應於借用日兩星期前通知借用者放棄借用﹐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借用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
第五條、 |
借用時間分為如下﹕ |
|
全日時段﹕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
上午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
|
下午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
|
晚間時段:晚間六時至十時。 |
|
國定假日等本館閉館日不出借。 |
|
借用本廳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逾時佔用其他場次,其經本館同意逾時使用者,應按比例收費。 |
第六條、 |
借用本廳需收取場地費,並視使用需要得另收取器材設備費及管理人員服務費。場
地費包含使用國際會議廳、貴賓休息室及會場空調、照明及擴音器材服務;器材設備費依現場錄影、現場錄音、電腦投影設備另計費用;晚間及例假日借用需另行支付管理人員加班費。收費標準如下︰ |
|
收費項目
|
全日
|
半日
|
備註
|
1 場地費 |
16,000
|
11,000
|
1. 本校各單位按租用總額七折優待收費,優待係依開立之收據抬頭為校內單位名稱為依據;與本館共同合辦之收費按租用總額五折優待收費。
2. 晚間及星期例假日按全額收費不另優待。
3. 本館不提供錄影 ( 音 ) 儲存媒體,請租用單位自行準備。 |
2-1 現場錄影 |
3,000
|
1,500
|
2-2 現場錄音 |
2,000
|
1,000
|
2-3 電腦投影設備 |
2,000
|
1,000
|
|
第七條、 |
借用單位如臨時放棄使用時﹐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屆時無法使用時﹐可來函敘明理由﹐向本館洽退原繳之費用。 |
第八條、 |
本廳內禁止吸煙及攜帶飲料或食物入內。 |
第九條、 |
場地勘查與會場佈置﹕ |
|
1. 借用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隨時與本館會場管理人連繫﹐如須勘查場地﹐應於上班時間內辦理。 |
|
2. 標示牌、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借用單位須於佈置會場前送達本館備查﹐不可任意裝潢或張貼於館內外牆面﹐會後花圈花籃或其他非屬本館物品﹐借用單位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館。 |
第十條、 |
本館會議廳各項設備﹐借用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借用本館各項設備或器材﹐均應妥善維護﹐如有破壞毀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
第十一條、 |
申請借用者﹐如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 違背政府法令及學校規定者﹐本館有權要求借用者立即停止使用﹐ 不得異議。 |
第十二條、 |
使用單位攜進本館之貴重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派員妥為保 管﹐如有遺失或損毀﹐本館概不負責。 |
第十三條、 |
使用目的如為學術性會議,借用單位應將該會議之會議論文等資 料完整無償提供本館二份﹐以增加本館館藏。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