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
91年4月30日第224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年10月11日第245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98年5月5日第257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9月11日第484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07年11月20日 107學年度第1次全校圖書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年12月4日第30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圖書資料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使用為主。
第二條
凡借閱圖書資料應憑證親自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教職員工學生均應憑讀者本人之教職員工生證在本校各圖書館(室)借閱。
二、本校兼任教師應憑人事室製發之識別證辦理借閱。
三、本校建教合作 、專案計畫博士後研究及研究助理人員應憑研究發展處製發之識別證辦理借閱
四、本校編制單位邀請來訪之學者及學生應憑國際事務處製發之識別證辦理借閱。
五、本校退休教職員工憑退休證申請辦理借閱。
六、服務年滿二十年離職人員應提出於本校服務年資證明及身分證件申請辦理借閱。
七、本校校友憑校友證經繳交保證金及年費申請辦理借閱。
八、借閱證件限本人使用,禁止轉借或交換,違反規定者,本館即停止其借閱權利三個月。
九、借閱證件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通知本館。其在掛失前因證件遺失致使本館蒙受圖書損失時,原持證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借閱冊數及期限相關規定如附表。
借書時,該書已有其他讀者預約者,借期調整為十四日。
身分別 | 職稱 | 圖書資料 | 視聽資料 | |||||
借閱 冊數 |
期限 (日) |
預約 冊數 |
最長借期 (日) |
借閱 件數 |
期限 (日) |
最長借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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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 研究員 主治醫生 |
專任教師 | 100 | 60 | 30 | 240 | 10 | 7 | 14 |
客座教授 | 100 | 60 | 30 | 240 | 10 | 7 | 14 | |
名譽教授 | 100 | 60 | 30 | 240 | 10 | 7 | 14 | |
主治醫師 | 100 | 60 | 30 | 240 | 10 | 7 | 14 | |
專案計畫教師 | 100 | 60 | 30 | 240 | 10 | 7 | 14 | |
研究員 特案研究員 |
100 | 60 | 30 | 240 | 10 | 7 | 14 | |
學生 | 大學部 | 80 | 60 | 30 | 240 | 4 | 5 | 5 |
碩士班 | 80 | 60 | 30 | 240 | 4 | 5 | 5 | |
博士班 | 80 | 60 | 30 | 240 | 4 | 5 | 5 | |
研發處人員 | 博/碩士後研究 研究替代役 |
80 | 60 | 30 | 240 | 4 | 5 | 5 |
研究助理 | 40 | 60 | 30 | 240 | 4 | 5 | 5 | |
職員工 | 助教 | 40 | 60 | 30 | 240 | 4 | 5 | 5 |
編制內職員 約聘雇人員 |
40 | 60 | 30 | 240 | 4 | 5 | 5 | |
技工、工友 | 40 | 60 | 30 | 240 | 4 | 5 | 5 | |
校友 | 校友(需繳年費及保證金) |
10 | 30 | 30 | 120 | 0 | 0 | 0 |
第四條
特藏資料、參考用書、教師指定閱讀圖書、期刊、報紙等均不外借。館藏單位若有特殊規定或限制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已借出圖書資料可辦理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到期日。讀者可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或以電話向圖書館辦理續借,或親自到館辦理,續借不限次數,每冊(件)圖書資料以最長借期為限。但該資料已有他人預約,或已逾期者,不得續借。
第六條
讀者得預約圖書,預約冊數以三十冊為限。凡預約書到館後,系統除將自動顯示訊息於個人借閱紀錄外,本館並以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通知讀者。預約書到館逾五日未借書者,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館藏單位若有特殊規定或限制者,從其規定。
第七條
已借出之圖書資料如被列入教師指定閱讀資料或其他必要情況時,本館得隨時要求讀者提前歸還,讀者應於本館通知日起七日內歸還,未於七日內歸還者即以逾期滯還金計算之,並不得以本規則第三條之借期提出異議。
第八條
教職員工離職,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者,務必清還所借圖書資料,如有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應課滯還金,並須繳清滯還金,始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
第九條
讀者借(調)閱之圖書資料遺失、毀損時,應賠償原圖書資料,惟:
一、遺失精裝本,不得以平裝本賠償。
二、如有新版,得以新版取代。惟套書如賠新版應賠全套,並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全套書之殘存本之權利。
三、視聽資料之賠償 至少應涵蓋原館藏授權範圍。
四、學位論文應於符合著作權法之前提下賠償重製本。
無法依前項方式賠償時,依下列原則以金錢賠償之:
一、本館紀錄之購入價格經物價指數【註】換算後,以兩倍計價。
二、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僅知基價者:
- 圖書部份:以頁數計價,臺灣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三元計,大陸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五元計,國外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十元計。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
- 視聽資料部份: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錄影資料及電腦光碟國內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三千元計,國外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計,其他類型之視聽資料,依其價值專案辦理賠償。
三、非價購之圖書資料標示定價者,準用本項第一款規定;未標示定價者,準用本項第二款規定。
四、單本圖書資料之附件或全套書中之一冊以上之賠償,依該單本書或全套書經物價指數換算後之價格賠償。賠償人不得主張該殘存圖書或套書殘存本之權利。
五、珍善本、絕版書、藝術畫冊或一九四五年以前出版之圖書資料等,依其價值專案辦理賠償。
第十條
遺失圖書資料須向館藏單位報失,並應於到期日後十四工作天內完成賠償手續,否則除賠償該資料外,另需依第十一條處理。賠償手續未完成者,本館有權凍結其借閱權利。
第十一條
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除停止其借閱權,並課以逾期滯還金。一般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日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每冊(件)每逾一小時課滯還金新臺幣五元整;視聽資料每件每逾一日課滯還金新臺幣三十元整。待歸還視聽資料及繳清滯還金後,即恢復借閱權利。
第十二條
逾期以實際開館日計算,其方式如下:
一、 一般圖書資料
- 逾期日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以「日」為單位,不滿一日以一日計。
- 凡逾期三日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三日之圖書資料,則自第一日(即到期日之次日)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
二、 限隔夜借閱之圖書資料
- 逾期時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以本館電腦紀錄為準)之開館一小時後起算,逾期計算以「時」為單位,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 凡逾期四小時內歸還圖書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四小時之圖書資料,則自開館後一小時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
三、 視聽資料
逾期日數之計算以到期日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以「日」為單位,不滿一日以一日計。
凡逾期一日內歸還視聽資料者,不課滯還金;惟逾期超過一日之圖書資料,則自第一日(即到期日之次日)起計算滯還金額,採累計制。
第十三條
各院圖書館因其特殊需要,經院圖書委員會及本館工作會報決議通過後,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註: 民國四十八年起之物價指數係依據「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月報」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民國四十八年以前之物價指數係依據吳聰敏教授提供之「臺灣的躉售物價指數(WPI),1907-1986」銜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