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自習室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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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10日第403次工作會報通過
104年12月9日104學年度第1次全校圖書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年3月7日第450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10年12月13日110學年度第1次全校圖書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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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自習室管理要點 |
一 |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持自習室秩序及使用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使用對象:
自習室專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校友依本館公告開放區域使用。使用者進入時應主動出示有效證件,教職員工生憑服務證(借書證)或學生證,校友憑校友(閱覽)證。 |
三 |
開放時間:
自習室區分為一般自習室及廿四小時自習室;一般自習室依本館所公告時間分區及分時段開放使用;廿四小時自習室每月最後一週週日17:00至隔天(週一)8:00不開放。
遇特殊情形,本館得更動使用範圍及開放時間,並另行公告。 |
四 |
使用方式:
(一) |
自習室採線上管理系統控管座位,使用者需親持有效證件於管理系統劃位對號入座使用;暫時離開自習室或結束自習時亦需於管理系統刷離座位。 |
(二) |
學期考試期間自習室實施座位管制,該時段不對校友、休學生開放。 |
(三) |
使用自習室應保持安靜及維護環境清潔,將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並不得有吸菸、飲食(白開水除外)或其他影響秩序之行為。 |
(四) |
為避免影響整體閱讀環境,筆記型電腦、計算機及鍵盤、滑鼠等發出聲響之裝置,限於公告特定區域使用。 |
(五) |
不得以任何形式佔用或幫他人預佔座位;結束自習時應將個人座位物品攜走,未攜走之物品,本館人員得逕行將物品移至暫存置物區,且不負保管責任。 |
(六) |
置物櫃僅限於使用自習室時暫置個人物品,結束自習時應將個人物品攜走,並不得有危害環境安全及衛生之情形,違者本館人員得逕行清理不得異議。 |
(七) |
請愛惜使用公物,如造成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八) |
個人物品請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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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為保障使用者之公平使用自習室權益,本館人員得定期或於接獲通報時巡視自習室,遇有下列事件,將依本要點處理。
(一) |
為維護自習室使用者權益及財物安全,本館人員遇必要情形得要求使用者出示證件以供查驗。 |
(二) |
持無效、偽造、變造證件或出借、冒用證件使用自習室者,登記違規2點。 |
(三) |
未於管理系統劃位而逕入自習室,或未依管理系統所示座位號碼入座,經本館人員規勸後仍未改善者,登記違規1點。 |
(四) |
離開自習室未刷離,或逾暫時刷離保留時間未回座,視同佔用座位行為,本館人員得逕行將座位釋出,將座位之個人物品移至暫存置物區,且不負保管責任,同時登記違規1點。 |
(五) |
如有吸菸、飲食(白開水除外)、嚼食口香糖等影響環境整潔之行為,登記違規1點。 |
(六) |
以個人物品或任何形式佔用或幫他人預佔座位,登記違規1點。 |
(七) |
如有討論、通話、聊天、喧嘩等影響自習室環境安寧情形,經本館人員規勸後仍未改善者,登記違規1點。 |
(八) |
於自習室內非公告特定區域使用筆記型電腦、計算機及鍵盤、滑鼠等發出聲響之裝置,經本館人員規勸後仍未改善者,登記違規1點。 |
(九) |
結束自習(於選位系統選擇永久刷離)時未攜走置物櫃內個人物品,經本館清理後須親持身分證件領回,並登記違規1點。 |
(十) |
其他違規行為,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規定登記違規點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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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違規罰則:
使用者因違反本要點規定,經登記違規記點累計達2點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2點起停止使用自習室權益二個月。
校友:自違規記點第2點起停止使用自習室權益六個月。
經本館認定之重大違規情事者,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於使用自習室時違規所累計之點數,不與本館其他區域之違規記點合併計算。 |
七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法律及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
八 |
本要點經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