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自習室管理要點 | |||||||||||||||||||||
104.02.10第403次工作會報通過 104.12.09全校圖書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03.07第450次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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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自習室管理要點 | ||||||||||||||||||||
一 |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持自習室秩序及使用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使用對象: 自習室專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及校友依本館公告開放區域使用。使用者進入時應主動出示有效證件,教職員工生憑服務證(借書證)或學生證,校友憑校友(閱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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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開放時間: 自習室區分為一般自習室及廿四小時自習室;一般自習室依本館所公告時間分區及分時段開放使用;廿四小時自習室每月最後一週週日17:00至隔天(週一)8:00不開放。 遇特殊情形,本館得更動使用範圍及開放時間,並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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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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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為保障使用者之公平使用自習室權益,本館人員得定期或於接獲通報時巡視自習室,遇有下列事件,將依本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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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違規罰則: 使用者因違反本要點規定,經登記違規記點累計達2點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2點起停止使用自習室權益二個月。 校友:自違規記點第2點起停止使用自習室權益六個月。 經本館認定之重大違規情事者,依本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於使用自習室時違規所累計之點數,不與本館其他區域之違規記點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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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法律及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 ||||||||||||||||||||
八 | 本要點經全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