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藏資料借用出版管理辦法
民國86年2月4日第1996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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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館藏資料之推廣利用、資源流傳及保存原件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 本辦法所稱館藏資料,包括特藏資料及普通圖書資料。特藏資料係指中外文珍善本書籍、普通本線裝書、日據時期地區研究資料、本校出版品、校史等資料;普通圖書資料係指特藏資料以下之圖書資料等。 |
第 三 條 | 凡擬借用館藏資料以出版圖書、微縮、或光碟等形式者,應備公函詳具借用出版計畫向本館提出申請。 |
第 四 條 | 擬借用資料尚有著作權者,擬借者應先取得著作權人之書面同意後,方可申請借用。 |
第 五 條 | 本館應由館內業務單位主管及校內相關學科專家組成審核委員會,就借用者之借用目的、設備技術、作業能力、對本館回贈方式及相關問題加以審定。 |
第 六 條 | 借用案經審核同意後,借用者應覓妥保證人,至本館辦理簽約手續。自通知辦理借用之日起一個月內,未向本館辦理借用手續時,以放棄論。 |
第 七 條 | 借用特藏資料原件不得攜出館外,借用者須自備攝照器材,於館內指定場所進行翻攝或掃描工作。製成微縮、影印、電子影像等重製品,僅限於製作一次出版品使用,不得轉讓或以其他形式資料公開或出版。 |
第 八 條 | 借用普通書刊,每次以四十冊為限,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分批借出時,須待借書歸還,經本館檢查無污損並保持原裝形式後,方可辦理再次借書。
所借書刊本館並無複本、或紙質易碎、或本館認為不得攜出館外者,依第七條借用特藏資料之方式辦理。 |
第 九 條 | 借用資料若須拆裝,應先徵得本館同意,不得損及原件紙頁,借用者並須負責資料之重裝還原。 |
第 十 條 | 借用者應對所借資料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責任,如有污損或遺失,應依審核委員會決議辦理賠償。 |
第 十一 條 | 借用資料於出版或發行時,應於該出版物之主要著錄來源處註明資料係「向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借用影印(或攝製)」等之字樣。 |
第 十二 條 | 借用資料如未能於約定期限內完成出版,借用者應將已影印或微縮製品或已攝製之影像資料檔交由本館保存,並不得另以複製等方式逕自出版。 |
第 十三 條 | 借用者有義務於開始發行一個月內,無條件以左列方式之一辦理回贈手續:
以書本形式出版者,贈送本館精裝本十五套,若為平裝本,則贈送三十套。 審核委員會得視情況與借用人約定另提供權利金,或其他回贈方式。 |
第 十四 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特殊情況於個別契約書中約定。 |
第 十五 條 |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