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處理日據時代書籍原則
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七七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一、本校為妥善處理日據時代遺留書籍等資料,特制定本原則。 |
二、凡現存本校各單位於日據時代(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遺留之書籍、地圖、相片、圖片、拓本等教學研究有關資料(以下簡稱資料)悉依本原則處理。 |
三、各單位應持續妥善保管所存資料,如擬放棄保管時,不論其是否已登記為財產,皆須經該單位圖書委員會之決議及(或)行政單位主管審核,轉報請一級主管核定後辦理。 |
四、各單位如擬放棄保管資料時,應先知會圖書館其內容與數量,由教務處、圖書館會商後先期邀請有關行政單位會同相關學科教師開會審核鑑定其保存價值。圖書館僅就具保存價值之資料,依其正常作業處理;經確定不具保存價值之資料、如非登記為財產該單位即可逕行處理;如已登記為財產,則依規定辦理財產報銷後方可處理。 |
五、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