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出借場地攝影管理辦法
104.03.10第2850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各館舍、場地借用攝影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學、研究、出版或傳播等目的之攝影申請。
第三條
個人或法人、機關、團體借用本館場地攝影,應先填具申請書,經本館核可後3日內依收費標準繳清費用,始得進行作業。
一、 平面攝影應於拍攝日5個工作日前,動態影片(電視、電影)應於拍攝日20個工作日前,備妥活動或拍攝計畫書,連同申請書送達本館。惟經本館同意之緊急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二、 申請攝影,以具有教育推廣或學術研究優先,商業攝影內容以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為原則。
三、 本校期中考、期末考及其前一週,與重要活動期間不開放攝影作業。
四、 總圖書館以外之場地,若空間或服務有特殊需要時,得訂定個別作業要點規範。
第四條
各場地攝影收費標準,由本館另定之。
因本校教學課程、學術研究需要進入館內攝影,申請人填具書面理由,經課程教師或系、所、行政單位簽章,本館受理確認後得免收費用。
校外具學術研究、公益性質或於本校有實質利益之攝影作業,得視其性質減免收費,惟需經專簽核可後,方可減免之。
第五條
場地借用期間不得影響本館正常館務運作,保持閱覽區域的安寧,不得高聲交談,食物、飲料禁止攜入閱覽區域。
使用燈光、腳架、軌道、懸臂、懸掛布幔等器材或道具,或張貼海報、豎立隔板等行為,須另經本館相關單位會勘,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使用。
進行拍攝作業時如涉及讀者或其他第三者相關權益(例如肖像權等),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六條
申請人應負責人員安全及場地整潔,妥善維護本館設備。如對本館設施、物品有所損毀或造成第三人損失時,概由申請人負責損害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如有損毀建物、設備等情事,除沒收保證金外,應賠償損害或修復回原貌。
第七條
實際拍攝時間超過申請時間者,逾時費用以小時計費,需於一週內補繳超時等相關費用,否則沒收保證金。
申請人完成攝影回復場地原狀後始得申請退回保證金。攝影過程產生之廢棄物需自行清運,如有留置物視同拋棄所有權,逕由本館處理,其處理費用自保證金扣抵,保證金如有不足,得向申請人追繳。
第八條
完成場地借用申請後,如有改期或取消,依下列各項辦理:
一、 申請人無法於原訂申請時間攝影,應於原訂拍攝日之3個工作日(含)前以書面通知本館改期或取消,否則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二、 本館如需緊急使用場地時,應於原訂拍攝日之3日曆天前通知申請人協議改期或取消場地借用。取消借用時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三、 原訂拍攝日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進行攝影者,得予延期或取消,不受前項之限制;展延之拍攝日期需經本館同意。
第九條
借用人如有將攝影許可轉借他人,或拍攝作業事實與申請借用內容不符,或違反法令及本校規定之情形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前項情形,借用人除不得請求返還已繳交之費用外,並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攝影,如造成本館損失,得另行追償。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