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

88.11.30 第八十一次圖書館工作會報通過

94.12.27第二一四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94.12.27全校圖書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大學圖書館應有功能,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查尋資料時之寧靜,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讀者應於開放時間內入館,開放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進入本館閱覽應持本人證件:
 
一、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憑學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件;
二、 本校研究助理、各學術合作單位自行聘雇人員憑本館核發之借書證;
本校退休人員憑學校核發之退休證;
四、 本校校友憑本館核發之校友閱覽證;
五、 校外人士須憑身分證、駕照、他校學生證(*附註)或教師證(*附註)換取臨時閱覽證;
六、 外籍人士憑護照或居留證換取臨時閱覽證。
第三條

校外人士須年滿十八歲者,始得入館;未滿十八歲者,應憑就讀大學校院之學生證(*附註)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

第四條

本館閱覽席位有限,同一時段校外人士進館有人數限制,超過一定人數須依序排隊,待有其他校外人士出館後再依序遞補。入館換證時,其個人書籍及背包不得攜入館內,須存放於本館地下室置物櫃中;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並換回原證。 

第五條

本校校友可憑校友閱覽證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外借圖書,平日可使用本館自習室,遇本校學期考試期間則不得使用自習室;校外人士僅可入館查閱館藏資料,不得外借圖書,亦不得使用本館自習室。 

第六條

讀者入館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則及規定事項,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品質。倘有違規情形,悉依「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懲處。 

第七條

讀者利用本館各樓層空間資源設備及館藏,應遵循該借用及調閱辦法。 

第八條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服務臺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第九條

各院(系)圖書分館(室)若因其特殊需要,經院系圖書委員會及本館工作會報決議通過後,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規則經工作會報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說明:校外人士如以學生證或教師證換取臨時閱覽證者,請配合出示個人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